2.2.2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作为联合创始人,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详见附件一 。
2.3预留股权
2.3.1预留律师合伙人激励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为了吸引合伙人加入,合理地根据合伙人贡献分配股权,各方同意预留[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 。根据定期(每财年)对合伙人业绩考核的结果,通过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在预留激励股权中,向被激励律师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
(2)已经被授予的预留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投票权由代持方享有,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律师激励股权的一方股东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 。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
2.3.2预留员工激励股权
(1)为激励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各方同意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为此,各方同意预留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股权激励")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相应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另有约定,已经由激励对象行权或公司兑现的员工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股权的分红权利由该员工所有 。
(3)尚未行权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 。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
2.4股权备案登记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
第三条各方承诺和保证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具有充分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 。该方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门的决定和裁定,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
3.2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款;
3.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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