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 ,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 , 创设新型简易程序 。辩诉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础与我国司法理念相差很大 , 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 , 但是处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鉴 。这种程序又叫处罚令程序 , 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立案后不需要过多侦查 , 量刑较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由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处罚令程序 , 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 若检察院驳回还可复议一次 。法院认为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时 , 则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这样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 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
(二)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侵害人格权 , 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 , 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 , 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 , 20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 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 , 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 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里的精神损失 , 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 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 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大解释 , 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 , 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 。
四、实践体会与总结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 , 走向社会 , 了解社会现实 , 投身社会实际的良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向社会群众学习 , 培养锻炼自身的良好渠道 , 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 , 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 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 , 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践的却是观念的转变 。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 , 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 。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 。从法官们的身上 , 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 , 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 。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 。我想 , 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 。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 , 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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