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动物的栖息地( 三 )


二 如何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和建设的构想
我国濒危物种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目前我国法律追求的还是一种理想的,单一的生存秩序 。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各有其独特的目的和价值,当这些目的和价值发生冲突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理来协调 。在公民和政府对环境质量和资源禀赋要求不太高的时期,这种单一的价值选择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必然依赖对土地、森林、渔业、矿业、水、草原和海洋等资源大规模地、高程度地利用和开发 。相对来说,生物多样性保护似乎离我们太远 。实践中,濒危物种栖息地保护还没形成一种文化共识,它与土地使用、捕捞打猎、养殖采集比较起来微不足道 。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组织的多元化,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公众和政府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也将随之演化成多样的和多层次的 。负责任的政府需要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有关单位希望自主地行使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当地居民渴望利用栖息地以维持生计 。而目前法律尚无多元化的规定来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全面保护 。
(一)栖息地保护主体不全面
目前我国缺乏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针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的情况可以起诉的权利,只规定公民有向政府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破坏栖息地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政府实施的,公民很难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因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赋予公众参与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权利,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只要认为政府或某些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栖息地,即使没有妨碍自己相关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
(二)栖息地保护方式单一
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律和规章,有的省区还按照“一区一法”原则专门为保护区颁布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环保、林业、农业、地矿、海洋等有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自然保护区行政规章,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了自然保护区晋级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完善了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在栖息地破碎化方面尚存在盲点,从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的要求出发,当前应在其重点分布区域抢救性的建立一批保护区,实行抢救性的保护 。同时从维护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搞好已有保护区的布局和网络体系的完善工作,尤其是必须重视保护区之间的廊道、破碎化的栖息地连接等工作,完善保护区体系建设 。对可能对栖息地造成影响的大型工程和公路铁路的建设,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从生态效益的角度出发,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对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禁止在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物种不灭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