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轻伤


什么属于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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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 , 轻伤的判断标准: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 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