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协议书( 六 )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1.履约保证保险
(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编号为: .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
2.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
(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 。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