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全文公布( 二 )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 , 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 , 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 除本法规定外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 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 ,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全文公布】责任编辑:王潇璐
- 云南|有风小院真实存在吗
- 重读甲午读后感10篇
- 《On China》读后感精选10篇
- 小说推荐丨﹤古言﹥作者:我是浣若《良夫如沃宠妻如禾》
- 小说推荐丨﹤古言﹥作者:李息隐《掌中宝》
- 小说推荐丨﹤古代男女主双重生﹥作者:季桃初《双序曲》
- 《肖申克的救赎》:如果你被生活所困,就读一读书中这10句话
- 年度最佳微小说《良心的底价》,读完沉默
- 官场小小说:《不听话的门卫》
- 官场小小说:《梦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