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怎么写?(11)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 。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 。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xx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
第二十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 “ 国际 ” 、 “ 中国 ” 、 “ 中华 ” 等字样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 “ 双语 ” 、 “ 艺术 ” 等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