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怎么写?(19)


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 。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 。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 。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 。
2.追偿额的运用:
(1)部分灭失:
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 。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 。
(2)全损:
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
可抉择如下:
(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
(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 。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 。
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 。
第十三条 争议与仲裁
1.诉讼:
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务局 。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 。
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 。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 。
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 。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 。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