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合同怎么写?( 六 )


七、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
第十三条 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
八、处罚与奖励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
第十六条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
第十七条 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
第十八条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九条 甲、乙方协商社保由员工自己办理,甲方每月将社保金直接发放给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
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
(三)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
(四)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六)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
第二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劳动合同终止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