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情况调研报告如何写?( 二 )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 。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 。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 。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 。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 。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 。“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 。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 。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 。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 。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 。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 。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 。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领域的母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 。提高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等级,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规章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层级 。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的原则,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 。立法要考虑执法现状,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要尽量缩小 。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 。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 。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 。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 。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 。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 。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