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四 )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管理 。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方式:
(一)坚持预防在先 。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部门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纠纷激化和升级;
(二)注重调解效果 。根据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有关力量参加调解;
(三)强化科技支撑 。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www.fwsir.com)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 。
第九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行上访或者投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交通运输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三)交通建设、公路养护、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港航管理等领域,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争议纠纷;
(五)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可以调解的'争议和纠纷 。
第十条 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调解事项与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三)申请调解的事项具有可调解性;
(四)申请人未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
第十二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当事人同意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 。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项;
(三)具体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相关证据;
(五)申请日期 。
第十四条 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协调相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案件受理后,应当将行政调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责任处室或者单位 。责任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 。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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