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的开题报告怎么写?( 五 )


6.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重心》载《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杨立新《侵权特别法通论》
9.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0.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2.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六、论文写作计划及方案
1.开题阶段:20__年_-20__年_月,完成对相关资料的收集、阅读、分析、整理,确定写作的主题和基本思路,形成开题报告 。
2.调研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收集并关注相关课题研究最新动向 。
3.写作大纲形成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与导师协商,形成写作大纲和详细纲目 。
4.论文初稿形成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在写作大纲的基础上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导师指导批评 。
5.论文修改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提交导师组征求意见 。
6.论文定稿阶段:20__年_月-20__年_月,依据导师组的意见,对修改稿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提交答辩的最终定稿 。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名:倪德富 学
号:2007222092 论文主题:环境噪音污染防治问题研究 专
业: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指导教师:赵惊涛教授 报告时间:2009年6月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一、论文主题的形成及研究现状
(一)主题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 。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 。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 。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 。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 。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 。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 。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