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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二套房贷款新政策及首付比例
目前,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21〕1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21〕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 。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21〕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 。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 。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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