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参考15份(11)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贴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 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 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 。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 。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 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 。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供给方便 。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 。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 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