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四 )
再如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手段,在司法实务中需要准确把握上述操纵类型的主观故意、行为特征、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并在相关案例中准确定罪量刑 。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
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多个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蛊惑交易操纵的界限: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本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进行操纵,既包括行为人本人编造并传播信息,也包括行为人传播他人编造的信息 。二是主观目的不同 。后者的主观目的一般是通过操纵行为从中谋取利益,而前者是否具有从中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
◆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
即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相比,新证券法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抢帽子交易操纵的主体范围,由特殊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在办案中应当引起注意 。
【案例链接】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
◆虚假申报操纵行为:
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预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案例链接】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罪案
03
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服务保障注册制改革和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建设 。

准确把握证券期货犯罪罪名构成要件,研究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依法惩治涉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在行政违法性认定、证据收集和转化等方面形成有效合作 。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主动开展“一案双查”,依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对帮助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的中介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追责,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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