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 )


第十七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辖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
犬只因疫病死亡的应当按照犬只防疫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第十八条 市主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犬、走失犬以及其他需要收容处理的犬只 。
第十九条 收容的犬只已依法注册的犬只收容机构应当通知养犬人认领 。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犬只收容机构认领 。
第二十条 被收容的犬只在领养时犬只收容机构应当确认待领养犬只的注册信息和免疫信息 。领养人领养犬只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犬只领养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 。
居民住宅区内不得从事犬只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 。
从事经营犬只诊疗、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市主城区内不得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活动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繁殖和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021年最新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进行犬只注册、信息复核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拒不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犬只注册 。
本规定实施前养犬人饲养的禁养犬只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也可以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