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理规章制度怎么写?( 六 )
第六条、平时接单中对符合价格政策、销售政策的产品、合同由销售部直接接单、签订,对低于制度价格的供货合同或订单平时由销售部提出意见后报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单签约 。
第七条、对价格偏低的产品订单在价格审核时一般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把握控制 。
(1)考虑生产能力发挥情况,当生产能力空余时(或为开辟新的领域市场)对部份订单(主要是出口订单)原则上到保本价以上接单,在生产能力特别空闲时,少量出口产品在制造成本价的基础上接单 。
(2)对部份订单因个别产品价格低,按整体订单的盈余情况来把握 。
(3)部份为对同行定向竞争的最大限度扩大市场份额的产品低价所签订订单(只允许在配套单位及出口业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该部份业务必须按“定价主导成本法来把握,对特定客户、特定产品要求按特定的工艺,生产流程设计制造以降低成本,使该部份客户的产品制造成本同样低于定价以保证公司效益 。
第八条、对日常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由财务部负责通过销售管理报表实施监控 。具体每月对销售盈利率偏低的产品或客户由财务部提出后生产部进行进一步成本核实,一方面从内部成本控制角度把成本控制到位,另一方面向客户提出提价要求,合理调整价格 。
第九条、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为不得低于新产品的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包括产品的制造成本、销售费用、税金等项目),但考虑公司长远利益的前提下,最低可以在单位成本的基础上下浮5%以下(含5%) 。
第十条、常规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属公司总经理,但单位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单位成本价格 。
第十一条、维修市场上的运作必须由营销公司统一开票运作,与营销公司的政策保持统一 。
四、销售发货和程序
第十二条、发货顺序:
(1)满足主机配套客户的要货计划 。
(2)如有出口产品应首先满足万向美国公司(或万向进出口公司)的要货计划 。
(3)在满足出口配套外,对维修市场,必须先满足营销公司的要货计划,其次满足其它维修客户的要货计划 。
第十三条、配套公司及发货程序:
(1)配套产品必须签订合同,坚决杜绝未签合同,先发货后收款运作,合同应有销售部组织进行合同评审,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
(2)对与公司新发生业务的配套用户,首次赊销合同评审前,销售部应派员实地走访、考察、了解用户的产品需求,资信度等,并形成报告 。作为合同评审的依据,如属银货两讫的新配套用户,销售部门也应在六个月内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并形成报告 。
(3)对未签合同又不能做到款到发货的单位或价格低于制度规定的均必须由销售部负责人实地走访商谈,争取采取银货两讫或寻找中间代理商进行银货两讫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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