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 )


(四)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等科目 。
(五)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等科目 。
(六)企业欠税的处理
对企业欠税,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积极清交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补偿金等——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同时应当向税务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
二、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交纳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2)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4)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与的15%优惠税事、小型微刺企业20I%优惠税率,但在清算完税时要依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