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协议书(17)
12.房屋的维修义务:
12.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维修期间影响乙方经营的免计租金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内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如逾期甲方未提供维修服务,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但因此产生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甲方予以承担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
12.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已使用情况折旧折价赔偿 。
12.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方对房屋进行施工改造,须提前日通知乙方,并应积极协调保障乙方对外的正常营业 。如因此导致乙方停止营业,则甲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但不得低于乙方同期的营业收入标准 。
12.4、甲方对房屋进行施工改造后,如因施工改造产生新的经营房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除乙方外,不得再租赁给任何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同的单位或个人 。
13.转租、转让
13.1租赁期内,若因为市场、行业的状况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以将该房屋转租,分租;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
13.2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
13.3、甲方若出售该租赁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
13.4、租赁期间,乙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租赁房屋 。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即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
14.合同的解除
14.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14.2.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后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
14.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14.3.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14.3.3不承担约定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14.3.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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