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房屋租赁合同( 十 )
九、水、电供应
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 。比如,作为商场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不小于300KVA 。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 。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 。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广告,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置之前,应由出租方与其它产权人共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置 。
十二、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约定清楚 。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 。
十三、财产损坏赔偿,在租赁合同中要订明由于房屋之缺陷或损坏,或由于出租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出租方或出租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承租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负责并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 。反之,如果承租方有损坏财产的,也应当向出租方赔偿 。
十四、财产保险,原则上房产险由出租方投保,承租方自行投资的设备及财产险由承租方投保 。
十五、合同提前终止
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其它则双方可约定:
1、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有:
(1)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承租方所租房屋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维续履行,则承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出租方违反其保证,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承租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没能及时补救,致使承租方不能正常居住或对外营业或使承租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
(3)出租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房屋租赁证或其他因出租房产所需的许可和手续 。
2、出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有: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日 。
(2)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 。
十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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