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五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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