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七 )


一、李志远与何丽红同意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
经男方家庭协商,对于女方应分得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员房产换给 。具体操作:由男方大嫂陈琪美将位于厦禾路宝龙中心一期二号楼907室的套房赠与何丽红,本协议签定后陈琪美将该房产交由何丽红掌管,并配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四、李志远经营生意发生的债权债务无论属家庭还是其个人经营均由李志远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何丽红不享有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也不承担债务;
五、该协议签定后,李志远愿意再付给何丽红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日后生活补助,并同意何丽红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可带小孩几天;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 。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 。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甲方:周××,男,1960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XX花园小区 。
乙方:元××,女,1975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
周××与元××相爱后于20xx年7月在××市XX花园(别墅)同居至今 。20xx年元XX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XX 。周××确认周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 。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XX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 。至周XX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 。在周XX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XX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 。元XX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XX的抚养教育 。但在周XX未满十八岁之前,元XX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XX愿向元XX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
四、周XX先生从1994年X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XX愿付利息 。
五、周XX先生愿将元XX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XX送予女儿周XX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XX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 。待女儿周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