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新租房合同怎么写?

篇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
二、征收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
(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
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五、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