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四 )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
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价格 。
(2)固定价格加空白%包干风险系数计算 。包干风险包括空白内容 。
(3)可调价格:详见本合同第十一条 。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3次,按下表支付总额为¥元的工程价款 。
拨款分3次进行
拨款100%
金额(元)
工程完成30%时(乙方应在提交此项发票和支付凭据资料的同时,向甲方交付按本合同价款5%计款的履约保证金)
30%
工程完成50%
20%
验收合格后支付竣工结算余款
50%
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验收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的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天内,结清尾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
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7.2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供应至施工场地 。
7.3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承担,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
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
8.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后果责任 。
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支付滞纳金 。
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违约金;逾期三十天后,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并全额退还甲方已经预付的款项及其利息 。
9.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
9.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