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七 )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