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二 )


(一)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证明 , 待贷款本息清偿完毕 , 即行归还;
(三)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四)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
第六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 ,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 可在落实好有关的抵押担保手续后 , 于贷款到期日前期协议后 , 方可延长还款期限 , 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 , 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利息 。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 , 按规定计收复利 。
3、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 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贷款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二)至(六)项内容 , 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
(二)贷款人违约:
1、贷款人不能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 , 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
2、遗失抵押物权属证明 , 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 直到补出权属证明 , 费用由贷款人负责 。
3、违反第五条第(三)项时 , 借款人有权予以拒绝 。违反第五条第(四)项时 , 可向人民银行投诉 。
(三)抵押人违约: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款内容 , 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受到损失 , 应负赔偿责任 。
第八条 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或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贷款到期 , 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 , 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 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 处置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实现抵押权所需费用时 , 贷款人有权继续追索 。
第九条 抵押登记由借款人负责办理 。有关抵押所需的鉴定、评估、登记及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责 。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 ,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此合同内容经借款人、担保人认真阅读已完全理解合同内容 , 没有歧意 , 未尽事宜 ,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 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章并依法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