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 三 )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的10%的违约金 。
2、乙方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情形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最终导致甲方解除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时,除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实际占用天数向甲方支付利息外,并另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万分之五/天的罚息,并向甲方支付500元/天的逾期管理费 。
4、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果乙方及丙方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资产、负债等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更后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项(次)的违约金 。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最终导致甲方付诸法律的,除承担全部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借款额的5%作为处置违约金,如引起甲方仲裁的还应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仲裁费、交通费、公证费、差旅费 。
6、乙方或者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申请借款时,未如实向甲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一经丙方查实,乙方或丙方中的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7、乙方或者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经甲方查实,乙方或丙方中的违约方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按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出现转让、变更等情形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甲方有权直接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甲方: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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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备注:为了保险起见,由乙方或者丙方向甲方到乙方或者丙方公司所注册地方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之后再签订此协议(乙方或者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的公司必须经甲方认可),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按此协议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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