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商铺租赁协议书( 二 )


五、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 。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
2.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
3. 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商铺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六、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甲方应将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
《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
如商铺不影响基本使用,则甲方不应拒绝接收商铺,但甲方在接收商铺之后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
七、商铺改善与装修
1. 甲方应在交房前对该商铺做如下改善或添加如下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双方同意,装修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且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2)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 。
3. 租赁解除或终止时,装修的处理按如下第 种方式:
(1)经甲方同意或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不负责拆除;
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经甲方同意或符合约定的装修,如甲方要求,则乙方负责作一般性拆除但不要求恢复至毛坏状态;
未经甲方同意或不符合约定的装修,乙方应负责拆除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八、商铺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商铺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
2.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
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
4. 对于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