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15)


第三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帐户卡,并按乙方
要求填写开户资料 。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
第四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帐户 。
第五条甲方开设资金帐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
第三章交易代理
第六条甲方可以通过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
第七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帐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
第八条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甲方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 。
甲方进行自助委托,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 。
第九条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
第十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
第十一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定有关协议 。
第四章资金存取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 。
甲方从乙方提取资金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乙方必须及时办理 。
第十三条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 。
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
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 。但当甲方资金帐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
第十五条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当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