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合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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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 。
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________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 。
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1.“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
5.“担保人”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
第三条 贷款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
三、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 。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
第四条 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
三、月供款的计算:月供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还款期数=_________款额 (1十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人或汇抵该账户 。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 。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