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二 )
乙方:香港中徽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2012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首批资金1000万元的移动,保证金费用为35万元(此款可在第一期贴息内扣除) 。
(一)首先收取5万元作为乙方财务及工作人员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开户等事宜 。
(二)收到交通费用后3天内相关办事人员到达当地乙方财务开设帐户后,收取余下30万元,带同文件到公证处办理股权转让公证手续(公证处盖章认可),将首批资金转入甲方帐户 。
(三)因甲方因素导致不能公正,该35万元乙方不予返还(该35万元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用保证金) 。
(四)因乙方所导致的不能公正,则由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双倍赔偿给甲方,因此次股权转让带来的损失(包括所约定的要求甲方承担其调汇费用35万元) 。
(五)此协议在签订公正后一个小时内,乙方无条件必须打进1000万元到甲方指定的帐户,否则视认为单方面违约,其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
六、因发生矛盾,双方指定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为管辖 。
甲方法人:乙方代表: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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