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 八 )
第三条 租金、相关费用及缴纳方式
四、该商铺的年租金总额: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先付后租,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收租凭证 。
五、水电费: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直至合同期满 。
六、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负责维修 。
七、 乙方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须自行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
第四条 房屋维护:
八、乙方确保房屋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以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选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九、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正常供应,乙方应自觉遵守市政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的,甲方按所停水、电天数的日租金赔偿乙方 。
十、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
第五条 承租的变更: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十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
十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或转让承租房屋 。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
(三)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
(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
(六)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
十四、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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