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12)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
(四)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解除 。
(五)租赁期间,乙方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退出该房屋,本合同终止 。
(六)租赁期间,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管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前款第九条(一)项情形,甲方负责提供同区域同户型房屋供乙方租住,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该房屋月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二)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房屋给乙方,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交房 。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
(二)乙方有前款第九条第(二)款第2、6项情形之一的,按违约行为持续期间累计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
(三)乙方有前款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情形的,按承租期间累计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
(四)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全部损失;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按违约行为持续期间累计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也可以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乙方或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
(二)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服务等费用 。
(三)乙方行为致甲方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
(四)甲方委托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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