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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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噪音扰民怎么处理噪音扰民处理方法:
1、社会生活类的噪音可以向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判断是否是噪音的方法是,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 , 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时,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 。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则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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