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书(13)


第四条:公司下设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营销总监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和人数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董事会中甲方人数应多于乙方人数 。甲方委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出纳由甲方指派,乙方委派常务副总、技术总监,会计由乙方指派 。其中,技术总监指定为黄晓 。公司需下设营销部门和生产制造部门以及管理维修部门,对各部门的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如有单方要推荐工作人员的,该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由推荐方承担其相关的责任 。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技术相关的事宜以及财务报销制度等详见公司章程 。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权利: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即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
2、甲方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3、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有权利知晓乙方用于出资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并有权利要求乙方保证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成熟、市场竞争力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应提供详细的该知识产权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
4、甲方在得知并审阅乙方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的技术资料,批复报告及相关建设文件后,与乙方组成共同开发该项目联合体的公司,出资金投资该项目,甲方有权利对车库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有开发经营权、获得收益权 。甲方因车库项目而对周边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税后净利润,应向合营公司支付 10 %的净利润 。
5、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联营成立后新公司后,乙方应保证甲方自主进行车库周边房地产开发的权利 。甲方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并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开发建设手续,交纳相应的开发建设规费,并确保项目资金合法、质量达标、安全保障 。
6、甲乙双方的税后利润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留存后备发展资金,然后按股份分配 。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的所有技术作为出资,并将该技术成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转移至合营公司的名下 。
2、乙方将上述知识产权应转移至合营公司名下,由新公司享有该知识产权 。另外,在合营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与该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相关的所有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合营公司所有 。
3、乙方转让该知识产权后,无权利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该技术 。
4、乙方负责完成完善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的相关技术论证,专利报批,市场准入资质,立项申报,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
5、乙方对已批准立项的停车场(库)项目首先进行成本核算,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核算清单 。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停车场项目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