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六 )
二、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车辆基本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
四、双方应对其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二、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三、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材料,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方应每天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 。任何一方因提供车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致使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
四、甲方无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而与乙方签订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
五、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入籍手续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改变车辆入籍地的,甲方应协助配合 。
六、甲方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不真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
第六条其它约定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手车交易市场留存一份 。
甲方:乙方:
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km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年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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