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八 )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
(八)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经 办 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