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合同

中 小 企 业 借 款 合 同
()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 ,  住所:____ , 电话: ,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订立本合同 。
\n\n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如遇特殊情况 , 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 , 应在借款期
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 经贷款人同意后 , 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
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 不挤占、挪用借款 。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 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
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
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资
产转让(出租、出借、赠与、转移)、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 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 并经贷款人同意 , 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 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
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 , 
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 , 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 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 , 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
款能力的 , 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 , 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
9、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 ,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
人 。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亏损等情形 , 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 , 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 , 借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