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
1.13“电厂”是指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
1.15“现场”是指位于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超临界机组工程工地 , 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
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DCS的备用部件 , 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
1.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 。
1.18“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
1.19“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
1.2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 , 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 , 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
1.23“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
1.24“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
2 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自愿的原则 。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超临界机组工程 。
2.1设备名称、型式、数量
设备名称:DCS
设备型式:见技术协议
数 量:见技术协议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
2.7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 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 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 , 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 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 , 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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