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某客户相中一套房子,价格也合适,但真正的产权人在新疆,前来门店登记的是产权人的父母,从表面上看这个单子就能成交签单了,但我们意识到,由于卖方不是产权人本人,尽管真正的产权人通过电话表达了同意其父母代其卖房的意思,但我们还是认为这里面存在着卖方违约的风险 。由于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为两个月之后(双方约定了两个月之后产权人回郑州办事时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签约时买方需先交给产权人父母房价30%的定金) 。
我们首先告诉买房,不要急于签约,因为这时候即使签约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因为产权人父母是没有权力替产权人签订卖房合同的,电话里的委托,即使是有录音,也是没有效力的 。如果真要委托,那也的由产权人通过公证机关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才可信,才有法律效力,才能避免卖方违约的风险 。其次,即使是产权人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其父母代其卖房的委托书,签约时交付的定金也不能超过总房款的20% 。这个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条款 。如果超过了20%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不能视为定金,而只能视为预付款了 。买房客户对我们的提醒非常感谢,我们又和产权人及其父母谈,最终取得他们的理解,产权人在新疆通过当地的公证机关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双方顺利签约,两个月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的房产交割手续也非常顺利,两家至此还成了好朋友,我们公司也得到了我们应得的劳动回报 。
三、要运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
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最直接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撤单(即已经签单了,双方或单方违约不买了或不卖了),这个时候,公司将面临着已经付出了劳动但收不到佣金的风险) 。客户撤单,一种是因为某种原因客户真的不想买了或不想卖了,这是真正的撤单 。另一种是买买双方为了逃避支付佣金,假装撤单,撤单之后再另行私下交易 。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跳单 。跳单现象是我们非常痛恨的,但又是当今中国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经常遇到的普遍现象,光痛恨没用,我们得正确面对,合理引导,通过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等手段,尽可能减少跳单情况发生,尽可能的保护我们公司和经纪人的利益 。我们采取的手段具体如下:
(一)尽可能保证卖方的签约是是产权人和有权处分房子的人 。要查验卖方的婚姻状况,在婚内的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签约,甚至到卖方家中签约 。一方不在当地的,争取让其回来签约或在当地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买方也一样,尽量让真实的买房人签约而不让其家属代签,尤其是夫妻双方买房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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