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的条件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符合要约,即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是否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果符合规定,则应视为要约 。审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是否存在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允诺,如有则不能视为要约 。
②、是否具体确定 。具体确定的定义是指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 。因为具体确定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统一标准 。如有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为准”、“最后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本广告尚未最终确定”、“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可以以此抗辩 。也有认为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故应仔细审查,小心对待 。对于广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会被认定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并单方面免除责任,从而被认定无效 。
③、对买受人诉讼所称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未对价格确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视为要约 。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
一、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
二、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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