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开不下去了怎么办】不知何时,不论是在大都市还是小县城,“健身房文化”悄然而生,似乎成了健康、潮流生活的代名词 。近年来,健身房的开设也多通过前期许诺优惠,提前募召会员、收取会费的方式募集资金,而后进行健身房建设,但有很多健身房缺乏经营能力 , 面临“关门”的危机,甚至开门即关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会员客户申请退费,如何应对?
首先,我们可以先核算目前健身房的负债及资产情况,资产不包括公司购买的设备等难以变现的财产 。通过核算,若可以继续经营 , 则改变经营策略,耐心做好会员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 以自身的行动破解“关门”谣言 。若难以经营 , 则需要考虑如何公平处置债权、并把损失降到最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公司债务,首先应由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 。换言之,股东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情况下,即使公司无法全额偿还债务,股东也仅须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鳄鱼效应下,健身房或其他公司应思考的是,如何正确“关门”,才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途径一:合法解散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散的事由,包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健身房一旦经营不能 , 可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此作为解散事由予以规定 。决议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 。
清算组成立后,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清算义务 。首先就是要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的方式应为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若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此时一般属于公司较正常、顺利的解散 。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值得提醒的是,清算组即各股东,若在清算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未认真对公司债权、债务如实进行梳理 , 甚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各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一来,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将不再限定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也不再限于认购的股份为限,而是可能需要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 。
途径二:申请破产清算 。很多企业对于破产制度存在错误认识 , 但其实破产制度的设立保护的不仅仅是债务人的利益还有对危困企业的“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适用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破产的申请,债务人即公司自身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除了破产这种方式外 , 其实还包括重整以及和解 。
那么,如何申请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发布公告 , 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系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可以核查债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 , 由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 。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程序可避免债务人私下清偿,私下变卖、转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 , 仍有重整的可能,也避免产生新的损失,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不管是通过合法的清算解散,还是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公司债务,均是对公司、对各股东最有利的方式 , “跑路”不能解决问题 , 反而是最不安全、最不理智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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