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
2、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生,农民,系张开盛之母亲,同住一起 。邮编:***** 。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 。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07)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07)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07)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 。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2007)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 。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 。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 。并无不当 。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 。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 。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