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借款人、保证人的责任
13、1 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保证人,并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利息的补偿金 。
13、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的2倍计收 。
13、3借款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造成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上门催收或通过律师函告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1000元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经催收后借款人、保证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应付金额30%的.违约金,并依照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补偿金,逾期期间利息依照双方约定利息的2倍计算 。
13、4在合同期间,借款人、保证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出借人采取相关追偿措施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应依法支付债权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其中律师费依照行业标准和惯例分阶段(即一审、二审、执行、或者再审等)收取,每一阶段约定律师费为(¥ );如果依照公证机关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法院执行的,律师费以一个阶段标准收取 。其他费用以相关机构提供的票据为准 。
14、4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向出借人还款或者支付利息,导致保证人、其他担保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应担保责任不免除,代偿人可以向其提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条款项下所有违约责任内容 。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转让
14、1 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
14、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其他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
第十五条:委托
15、1出借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资料审核、项目评估、资产评估、借款后监督和催收、清收等事宜,必要时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指定的第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具体的公证、评估、转让等事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
15、2 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收取款项和利息 。
第十六条 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7、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17、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书面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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