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 餐厅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等 人同意投资设立餐厅 。
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汇入指定的 银行 。
第二条:餐厅的运营方式
全体投资人共同委托 办理工商相关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同意登记为户主 。餐厅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各投资人依据出资比例,投资协议和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 。
2.因投资事务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
3.在投资人因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户主而承担的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有权向其余的投资人进行追偿 。其余的投资人有义务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此超出部分承担责任 。此外,经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将餐厅5%的投资份额做为干股赠送给 ;凭此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 。经各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将餐厅5%的投资份额做为干股赠送给,凭此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 。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餐馆设立阶段的事务,包括全是不限于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以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名义向工商部门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
第五条 投资入股与投资的转让
1.在餐厅存续期间,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希望投资入股餐厅的,需经共同投资人全体通过 。
2.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3.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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