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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