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50408198209050015,系该交通肇事司机
乙方:某某,男 ,汉族,身份证号:35042519660914018,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
根据经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2年9月10日上午9:40分左右,甲方驾驶闽G52733小车,自将乐城关往机床厂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因超车时,与对向骑助力车行驶在路边沿的乙方碰撞,造成乙方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后果 。当事人王峰驾驶车辆 至肇事路段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实施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蔡立新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经县医院鉴定“乙方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左侧第
6、7前肋骨骨折,左大腿和,左肩肌肉严重拉伤 。”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15天 。乙方因工程需要人管理,误工耽搁不起,在受伤住院期间,工程因无人管理耽搁拖延了时间,损失高达10来万元 。无奈,只好要求出院,请示医师后,于2012年9月26日伤势未治痊愈出院,医生要求乙方带药回家治疗调养,建议休息一个月,注意营养,如有不适随诊,并定期到医院复查 。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这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费用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
二、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根据我县上年度泥水装修工人年平均收入12万多元(333元/天),乙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赔偿误工费每天200元,休息3个月,200元/×3个月=18000元
二、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住院期间护理费白天和夜晚,15天×2=30天(日和夜间护理),护理费 150元/天×30天=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