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
(二)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
1、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2、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
3、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4、被选为总局、省级局试点、示范项目的;
5、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
十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可以应用在哪些方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另外,风险分级的结果也可用于通过统计分析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确定基层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
十四、如何通过风险等级确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
《办法》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出了明确规定 。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十五、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
此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是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二是应当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并组织实施 。三是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检查频次和本地监管重点 。四是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的分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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