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委托租赁期限
委托期限:18个月(自房屋开盘销售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期满时,如需续约,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若乙方提前租出该物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 。
第三条 委托租赁价格
1.甲、乙双方同意本案房屋租赁均价(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00元人民币 。房屋每平方米租金不得低于5800元人民币 。
2.乙方根据各户所在的位臵、房号制订各户的底价价格表,该价格表
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3、乙方在公开销售前应以各户底价为基础制作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表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
第四条 委托租赁进度
1.租赁进度指标
(1)房屋开盘销售后6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40%;
(2)房屋开盘销售后9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60%;
(3)房屋开盘销售后15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90%;
(4)房屋开盘销售后18个月内,基本完成租赁任务 。
2.本案租赁进度指标以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付清首期租赁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为计算标准 。
第五条 委托代理费及结算方法
1.委托代理费包含代理佣金和溢价奖励 。
2.代理佣金计提标准:甲方按本案租赁合同成交总价的1.5%计提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以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付清首期租赁款作为结算代理费的标准 。
3.溢价奖励标准:
溢价指房屋租赁收入超过6600×15060(按房屋实际可销售面积计算)部分的租金收益 。溢价部分的收益,双方按7:3分成,甲方得70% 。乙方得30% 。
4.首次代理佣金支付起点为:乙方完成租赁指标达40% 。
5.甲、乙双方同意从第二次佣金支付起均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 “2、3、4”中约定的时间进行考核后支付 。
6.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乙方完成的相应时段租赁指标每减少10%,则甲方扣除相应时段应付乙方代理佣金的5%,反之,则甲方给以同比例奖励 。
7.合同有效期间,本案所有租赁均计入乙方业绩,按双方约定计算乙方代理费 。经甲方特指租赁的成交价格低于乙方制定的当期实际租赁价格的,乙方按实际成交价结算代理佣金 。
8.乙方收到代理佣金、溢价奖励款时须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
第六条 广告费用
1.本合同中的广告费是指用于帮助房屋租赁的各种资料的设计、制作、道具、印刷品、媒体购买及制作、广告市政发布费和宣传推广活动等费用 。租赁展示中心的装修、办公设备的配臵、模型及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不包含在广告费内 。
2.本案广告费由甲方承担支付 。甲、乙双方同意本案广告费预算不超过项目总租赁额的1.0% 。乙方负责将广告计划表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书面提交给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由双方共同执行 。广告计划在租赁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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