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方;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方赔偿 。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
3.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
2.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
2.交(提)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物的以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物通知中,必须留给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物或完成工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
2.交付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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